一、案件背景
2021年左右湖北省公安厅经过研判发现“拉新”线索,移交给荆州市公安局并成立专案组,涉及数十个乡镇营业厅,涉及公民信息上百万条,监利市公安局抓获营业厅数十家,以及数家科技公司等,我的委托人A亦因此被抓。
二、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A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与营业厅统计数据、结算等工作,负责将每个营业厅数据交给杭州某公司、某团、某东等,结算后再发放给每个营业厅,涉及营业厅数十,营业厅加上本案委托人一起获利数百万元,2021年因本案案发,随即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几天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委托人A变更强制措施后委托笔者作为其辩护律师。
三、案件结果
委托人A在检察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亦给予量刑建议,一审法院监利市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认为我的委托人A主动纠集多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经过监利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判决我的委托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委托人A不服随即表示上诉,笔者再次接受委托制定了辩护方案即罪轻辩护方案,笔者几经查询检索该地区同类型案件,结果均不容乐观,要么驳回要么上诉人自行撤回上诉,没有检索到改判的案例(公开开庭审理的也没有),后经过笔者多次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交流争取到开庭审理的机会,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荆州中院刑庭法官顶住压力改判我的委托人A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五年,委托人A非常满意,笔者也做到有效辩护,下面就本案辩护点浅谈。
四、浅谈本案辩护要点
本案全案所有被告人之所以会被认定为三年以上,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本案全部被告人获利均超过了25000元,符合该司法解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争议焦点:第一、本案获利金额具体是多少(共同犯罪金额是否叠加)?怎么计算?具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应不应该排除部分金额?第二、本案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是直接获取还是间接获取?共同犯罪是否只要有一人系履职行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全案被告人均可以认定为履职行为?
一审法院观点认为:获利金额叠加计算、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举证责任由被告人举证),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系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他人均系履职或提供服务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一、获利金额不应该叠加,分别成立共同犯罪对各自的违法所得负责(二审也确认了笔者观点),本案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即如果用户知情、自愿情况下 ,阻却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性的发生,该部分金额应当予以剔除,如果无法确认剔除金额,应当认定最有利于被告人的金额。(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且明确了举证责任在公诉方,如公诉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则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计算最小金额即自认金额)。二、非直接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无论是否共同犯罪均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十条从重处罚的情形,理由如下:刑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对特定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人员从严处罚的本意应当仅限于对直接能够接触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从业人员予以严惩,从而达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而本案中一审将上诉人纳入到的特定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人员明显属于对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做了扩大解释,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即使本案系共同犯罪,也只应当将直接能够接触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定从业人员(即门店)适用该条款,对于上诉人如果适用本条款将会无限扩大打击范围,与立法本意不符,更与刑法基本原则亦不相符。该观点二审法院虽然没有明确予以回应,但从二审结果来看很显然也是支持笔者观点的。
结语
本案能够由经一审审委会讨论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后二审改判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罚金二审也减了一半),很大程度上在于二审法官采信了笔者观点以及二审法官的专业度,同时二审法官也顶住了部分基层法院压力,本案的改判也成功拯救了一个家庭(如果委托人A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那么必然会妻离子散(其妻子明确告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看似简单,但是也要客观的去最大限度的做有效辩护(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做无罪辩护),找准辩护要点,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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