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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詹庆丰律师:国有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法律顾问的联系与区别

2026-10-10 来源:原创 浏览量:174
本文作者:詹庆丰

一、制度基础:法律顾问制度的双重架构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由“内部总法律顾问”与“外聘法律顾问”共同构成。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第十六条进一步确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①。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均可以担任法律顾问②。

从制度设计看,国有企业应建立“以企业内部总法律顾问为主、外聘法律顾问为辅,内外结合、优势互补”的法务工作机制③。


二、联系:协同配合,内外互补

(一)共同服务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法律顾问共同围绕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开展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两者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方面目标一致。

(二)外聘法律顾问由内部法务部门负责管理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具体选聘、管理和评价,通常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执行④。外聘法律顾问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的辅助手段,接受内部法务部门的管理和协调⑤。


三、区别:身份、职责与责任各不相同

(一)身份定位不同

维度
内部总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
身份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外部专业人士,与企业是委托合同关系。
产生方式
由企业聘任,任命与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同一序列,报国资委备案。 由企业选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由企业选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薪酬
按高管薪酬标准执行。
按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

(二)职责范围不同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以下七项职责:(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①。

而外聘法律顾问受托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重要规章制度;所属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减少注册资本;新设公司;所属企业改制;重大投资、融资合同的法律审核;大额资金借出合同的法律审核等③;外聘律师仅处理具体工作事项,如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诉讼案件等⑥。

(三)内部审核把关与外部法律论证的职能差异

总法律顾问不仅要对法律意见审核把关,还要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并发表明确意见。以法律意见为例,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侧重于从法律技术分析,揭示风险,供企业决策参考,并不能达到内部审核把关作用⑥。

法律意见书由外聘中介机构出具的,需由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审核签署,总法律顾问可以对外聘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不同意见⑦。


四、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边界

(一)不能替代内部审核把关

外聘法律顾问不能替代总法律顾问的内部审核把关职能。总法律顾问的审核把关职能是法律规定的、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法定职责,外聘律师作为外部人员无法也不应承担该职能。若外部律师不履职尽责或因故意导致企业受到损失,企业只能按照合同约定,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二)不参与企业内部决策

外聘律师不参与企业内部决策会议。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出席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时,应对重大事项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⑦,而外聘律师仅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参与内部决策会议⑥。

(三)不承担内部管理职能

外聘法律顾问不承担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合规管理、案件管理、法治宣传教育与培训等内部管理职能。这些职能由总法律顾问领导相关法务部门、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⑥。

(四)外聘法律顾问的独立性

外聘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方式也体现了其外部性——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非企业内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五、结论

国有企业内部总法律顾问与外聘法律顾问之间是“以内部为主、外部为辅”的协同配合关系。内部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进行内部审核把关的法定职责;外聘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治工作的“外脑”和专业力量补充,在特定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技术服务。两者在重大事项上实行双重法律审核机制,共同服务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目标。

但外聘法律顾问不能替代总法律顾问的内部审核把关职能,不参与企业内部决策,不承担内部管理职能。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以内部总法律顾问为主、外聘法律顾问为辅的法务工作机制,确保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完整有效。

注释:

①《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③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④国有企业法务部门与外聘律所的合作探赜  作者单位:贵州开放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博士。

⑤延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企聘任总法律顾问到底为何用?》的答复意见。

⑦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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