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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百年名校商标遭抢注,校服上的校名校训还能用吗?——从长郡中学商标事件谈恶意抢注的规制与维权

2026-07-31 来源:原创 浏览量:459
作者:曾莉维

近日,一则关于校服样式调整的说明在家长群中引发关注:创办于1904年的百年名校长郡中学向学生家长告知,原校服供货商在未告知学校的情况下,将“长郡”校名及校训“朴实沉毅”印章样式进行了商标注册,直至新一轮校服招投标落选后才告知学校。为避免法律纠纷,学校决定本批次校服删除“朴实沉毅”印章样式,并将秋季校服正面的“长郡”二字调整为“长郡中学”。

校名、校训竟被合作多年的供应商注册成商标,这一事件迅速引发教育界与法律界的双重关注:被抢注后,百年名校难道只能“改名换标”?

长郡中学系本所常法服务单位,本所自2025年11月起持续为校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事件发生后,学校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本所律师团队介入处理。在本所律师协助下,学校方积极收集证据、梳理法律关系,并与对方进行了多轮沟通协商。经各方共同努力,该事项现已妥善处理完毕,对方已同意将相关商标无偿转让至长郡中学名下。借此机会,我们结合本案就“商标恶意抢注”这一社会关注问题进行普法梳理。


一、什么是商标恶意抢注?法律如何规制?

商标恶意抢注,是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的标识,仍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的行为。常见形态包括: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业务合作方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合作方商标;批量囤积商标牟利等。

我国《商标法》对此已构建起较为完整的规制和保护体系:

1、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七条明确,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歌力思公司案)进一步确立裁判规则: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构成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在先权利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长郡中学已有百年历史,其校名、校训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已形成一定识别性与影响力,属于在先权利的范畴。

3、对特定关系人抢注的禁止。《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本案供应商基于合作关系接触到校名、校训及校服样式,其注册行为是否落入该条规制范围,系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

4、对已抢注成功商标的兜底保护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该五年期限属于不变期间,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算,不因任何事由中止或中断,因此针对损害在先权益、特定关系人抢注等相对事由的无效宣告,必须在此期限内提出,权利人应尽早固定证据、启动程序,避免因期限经过而丧失救济机会。当然,五年届满并不意味着救济之门彻底关闭。一方面,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随时可以请求宣告无效,这是法律对恶意抢注驰名商标行为的特殊规制;另一方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宣告无效,同样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实践中,批量抢注、囤积商标牟利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即属此类,该条为超过五年期限的恶意抢注商标保留了兜底性的救济通道。

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援引的《商标法》条文系现行有效的2019年修订版本。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商标法施行40多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新法进一步加大了对恶意注册的规制力度: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第十九条);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予注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故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二十四条);对违法注册的商标,任何人可以请求宣告无效(第五十条);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五十四条);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依法给予处罚(第八十一条);在先使用抗辩等既有规则亦予以保留(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抢注者的生存空间只会更小。


二、被他人抢注后,学校还能继续使用校名、校训吗?

答案是:可以,但使用行为有一定的边界。

1、在先使用抗辩。《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若学校在供应商申请注册之前,已将相关标识长期使用于校服之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则学校在“原有范围内的继续使用”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构成对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权利滥用抗辩。如前所述,恶意取得商标权并据此起诉他人在先使用人的,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其侵权主张通常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但需特别提示的是,上述抗辩均有严格要件:在先使用须“先于申请日”且“有一定影响”,继续使用须限于“原使用范围”。因此,在争议彻底解决前,对标识使用方式进行必要的、适度的调整(如本案中校方在校服上增加“中学”字样),不失为一种审慎的过渡安排。


三、被抢注后的维权路径
1、行政程序主动出击:(1)无效宣告: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可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无效;对损害在先权益、特定关系人抢注的注册,在先权利人可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恶意注册的,或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2)“撤三”申请: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3)对尚在初审公告期的抢注申请,及时提出异议。
2、民事程序攻守兼备:(1)若被抢注方以商标侵权相要挟或起诉,可以“在先使用抗辩+权利滥用”的体系应诉;(2)对于合作终止后继续使用校名、校训进行经营、宣传,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行为,可主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3)若校服样式图、标识设计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权属清晰(如完整的设计理念、设计图底稿、图纸样式系由校方交付给合作供应商的沟通记录),还可主张抢注分构成著作权侵权。
3、防御性注册与监测并行:及时将校名、校训、校徽及组合标识在相关类别申请注册,结合办学主营业务与中长期发展规划,构建“核心类别+防御类别”的分层商标防护体系(具体布局思路详见本文第四部分);同时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对关联方、合作方的新增申请及时提出异议,防患于未然。
4、商业谈判整体解决:虽有上述行政程序与民事诉讼等多种维权手段,但商标转让谈判往往是成本最低的终局方案。诉讼周期、程序成本以及“供应商抢注学校标识”的舆论与信用影响,均为谈判时的有力筹码。
5、证据固定意识贯穿始终:留存校服样式图设计底稿、邮件往来、校方关于校服款式的历年报道、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等,是证明“在先使用”和“对方明知”的关键。其中电子证据还应通过公证、时间戳等方式及时固定,避免因时过境迁而灭失。

四、给学校和企业的启示
1、商标注册应提前布局,且应分层推进。校名、校训、校徽,企业/组织的商号/名称、产品名、LOGO,都是应当尽早完成注册布局的核心标识,切勿给“有心人”留下可趁之机。但防御性注册并不等于盲目追求45个类别的全类覆盖,绝大部分类别并无实际使用需求,且每年需持续开展监测、续展、维权等维护工作,综合成本较高。更为科学合理的做法是结合自身主营业务与发展规划,进行“核心类别+防御类别”的分层布局。
以学校为例:第一层为确权的核心类别,如与办学直接相关的第41类(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第16类(教材、文具、印刷品)、第25类(校服、服装)、第35类(招生宣传、文创销售),以及覆盖配套场景的第43类(食堂餐饮、学生住宿)、第28类(体育用品、玩具);第二层为防御类别,可结合校园文创、衍生品开发规划,在第24类(日用纺织品)、第18类(书包箱包)、第14类(纪念饰品)等类别按需选择性注册;与办学经营毫无关联的类别,则通常不建议额外投入注册成本。同时,注册时应注意将文字、图形及组合标识分别申请,形成完整的保护组合;若目标类别上已有他人在先注册,则需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或协商受让等方式先行扫清障碍。
2、合作授权需权责分明。在与供应商、代工厂等开展合作时,应明确约定相关标识、图纸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和使用场景,未经委托方书面授权,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受托方均不得将与委托方相关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亦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期限另作他用;已注册的应配合无偿转让或注销;并设置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
3、日常监测亦不可少。实践证明,抢注者往往就在合作伙伴身边。通过定期检索相关商标申请动态,发现异常后及时提出异议,成本往往远低于事后维权。
百年名校的校名与校训,承载的是几代人的底蕴与记忆,其价值远非一纸证书所能衡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会纵容违背诚信的恶意行为。本所将以专业力量守护每一份来之不易的商誉与传承。
声明:本文系普法性质文章,基于公开信息撰写,不针对任何特定主体作出定论性评价;文中法律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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