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盗窃 如实供述 谅解 附条件不起诉 。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肖某某,男,在校生,作案时17周岁。
2020年10月6日凌晨,肖某某伙同其他未成年人在某停车场采取砸车窗的方式,将被害人程某副驾驶位置的车窗玻璃砸破,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盗得财物价值13796元。2020年11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肖某某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关键词】
盗窃 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 谅解 取保候审 附条件不起诉 。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熊某某,男,初中生,作案时16周岁。
2020年12月20日晚,熊某某在某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桌上的某品牌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98元。2021年1月20日,熊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被盗手机退还给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于2021年1月21日取保候审。
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在接到长沙市开福区法律援助通知后,对案情、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学习背景做了全面的了解,认为肖某某、熊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未成年人、坦白、偶犯等情节,熊某某还系主动投案,两人均具有认罪悔过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本身是因为身心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认识不全面,为保障其学业和教育管束,最大限度减少对其学习和生活的影响,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回归社会,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认为,肖某某、熊某某具有系未成人犯罪、坦白、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熊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以上两起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的鲜明态度。此外,在办案过程中还涉及社会调查、精准帮教、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从不同角度展示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程序要求、专业特点和积极效果,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和指导性,对于进一步提升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认识不全面,对行为的社会危害认识不足,好奇心过强,以至于短暂的迷失自我、误入歧途,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更深入、立体的了解执法过程中对未成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同时,对未成年人的正确的引导、扶正不仅需要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作用。在未成年人成长的道路上,需要全方位、全社会保护救助一体化的协同机制,与未成年人一路同行,为其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值此,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契机,作为法治工作中的一员,我们需要协同所有力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帮扶和教育工作,努力把附条件不起诉这项好的制度落实得更好,不断满足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加美好、更高水平的期待,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添砖增瓦。
【附条件不起诉法律规定】
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使用未成年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判处一年徒刑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考验期: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附带处分: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撤销: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救济: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提起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封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办案律师:魏旭兰、何琴)
魏旭兰
专职律师
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南大学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执业以来,办理过数百件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近年来主攻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尤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有一定研究。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勤勉敬业,在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方面严于律己,在每一个案件中务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机敏的反应、娴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经验及优良的职业道德修养是魏律师充满自信的可靠资本,亦是获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好评的源泉。
何琴
专职律师
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2000年至2008年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助理审判员,2010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执业十年间,何琴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办案经验,特别擅长做调解工作,其代理的民商事案件大部分均系调解结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平息各方矛盾和纷争。何琴律师也曾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非常熟悉公司法业务。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当事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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