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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丨“放火罪”的不起诉之路—律师办案手记

2021-06-10 来源:原创 浏览量:2098

“放火罪”案的不起诉之路
——刑辩律师办案手记

    2020年3月21日,经深圳律师同行推荐,受犯罪嫌疑人任盈盈家属委托,魏旭兰律师担任任盈盈涉嫌放火罪一案的辩护人,正式介入任盈盈涉嫌放火罪一案。

    此时,新冠疫情正在神州大地肆虐,长沙市各大看守所新入所人员实行隔离政策,律师会见要在嫌疑人入所十四天以后才能进行第一次会见,本案案发时间是2020年3月18日晚上,刑拘时间是2020年3月20日,此时任盈盈尚在隔离期,律师显然无法会见。但是案情不等人,如何才能快速了解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辩护律师的价值呢?

重走案发现场,约见侦查人员,全面了解案情

    律师会见主要是了解案情,寻找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点,当第一时间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个人认为:重走案发现场,切身感受案发现场状况,可以获知部分案件事实,给办案予以启发,也能寻找到合适的辩护思路。

    3月23日清晨,我们驱车来到长沙市岳麓区的案发现场,现场查看了任盈盈放火罪的案发现场,侧面了解了案发当时的细节,并拍摄了部分现场照片。

    获知第一手信息后,我们立即与办案机关联系,沟通案情及确认公安送检报捕时间。经办警官态度和蔼,了解我们无法会见的情况后,告知了部分案情,并告知我们,本案案情简单,但罪名重大,公安机关对该类案件不可能直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且会在近几天送检察院报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系“八大重罪”之一,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重罪齐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者可判处死刑。轰动全国的“莫焕晶放火案”就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通常情况下,该类案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可能性极大。

    在本案中,经重走案发现场,走访知情人,接触办案警官。我们提炼出基本事实如下:

    犯罪嫌疑人任盈盈与受害人陶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任盈盈曾多次向陶某追要该笔债务,但陶某一直未归还。2020年3月18日晚上十一点左右,任盈盈再次向陶某追要欠款,并带了汽油前往陶某公司的废弃仓库,准备以此逼迫陶某返还欠款。考虑到能更好的化解矛盾、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激烈冲突,在去之前任盈盈就预先报了警。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任盈盈被陶某及其妻子方某按倒在仓库外,于是汽油就被陶某抢过手,陶某向外倾倒了部分汽油。争吵中,陶某再次向任盈盈挑衅,在陶某的刺激之下,任盈盈情绪激动在扭打中点燃了汽油。引发的火灾仅烧到了仓库外门口一间杂物室,损毁的财物只有部分旧桌椅,损害物品价值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除犯罪嫌疑人任盈盈受伤外,并无其他人员受伤。

困难重重,也要知难而上

    本案案情简单,但所涉罪名严重,可能判处的刑期较重,短期内不能会见,可谓困难重重。下一步工作该如何开展呢?我们陷入了沉思。

    寻求被害者谅解、被害者有重大过错、放火后果不严重、放火前有报警行为,这些都是辩点。根据案件事实,我们认为案件要有所突破首先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只有取得被害者谅解,才有可能取保候审。这个工作,需要家属配合,我们立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要求其立即做被害人的沟通工作,取得被害人陶某夫妻书面谅解书。幸运的是,当天,被害人陶某便出具了谅解书。

    虽说刑事辩护有“黄金37天救援期”的概念,但不是每个案子都会到30天才报捕,我们必须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预案、准备工作。考虑到公安机关的办案警官说马上就要报捕,我们立即撰写了《关于建议对任盈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从有无社会危害性、被害人谅解且有过错,嫌疑人主动投案、主观恶性低等角度论述检察机关可以对任盈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于2020年3月25日提交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将法律意见提交检察院后,我们继续动员家属,要求其继续取得陶某妻子的谅解书,并在取得该份谅解书的第一时间提交办案机关,并告知检察院经办检察官。

    2020年3月30日,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其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运筹帷幄,步步为营

    不批准逮捕只是取得阶段性胜利,当事人暂时获得了人身自由,但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现实中,大量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重新收监,并判处实刑。案件要取得好的效果,还要继续了解案情,继续寻找辩点。案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们复制了案卷,更进一步了解案情,与任盈盈的直接沟通中,任盈盈对案发当晚的情况进行全面阐述,我们对任盈盈是否主观上为故意放火,对公共安全是否造成危险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考虑到任盈盈职业为医护人员的特性,在抗击新冠疫情中作出了贡献,也补充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从多维度论证任盈盈的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低。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我们也动员当事人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收条》等书证,各方工作落实到位后,我们立即向检查机关提交了《关于任盈盈涉嫌放火罪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考量,认为任盈盈的行为对于公共安全没有现实的危险性,且认为损毁财物价值难以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任盈盈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自此,本案的辩护工作圆满结束。


案件背后的深思

    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第一时间应了解案情,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应当全面挖掘辩点,不因系放火罪等重罪而畏难,也不因新冠疫情无法会见等困难而不为。刑事辩护关系人身自由,罪与非罪。发现事实,挖掘辩点,保障人权,我们手握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

    审前辩护越来越重要。我们审阅历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可以清楚的发现,法院无罪判决率非常低,以2019年为例,公诉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率为万分之三点八四。但与此同时,我们审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检察院的不批捕、不起诉率却提高了,大量可能无罪的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得到了纠正。以2019年为例,不批捕率为14.95%,不起诉率为2.33%。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必须与时俱进,要愈发重视审前辩护,注重、细化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我们即是法律共同体的一环,又是法律尊严的维护者,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重任。通过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发展,有力促进了全民法治观念的提升、推动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受人所托,忠人之事,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一心耕耘,静待花开。

(注明:任盈盈、陶某均系化名)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定义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量刑标准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魏旭兰

律师

     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南大学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执业以来,办理过数百件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近年来主攻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尤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有一定研究。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勤勉敬业,在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方面严于律己,在每一个案件中务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机敏的反应、娴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经验及优良的职业道德修养是魏律师充满自信的可靠资本,亦是获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好评的源泉。


孙彦

实习律师

    毕业于湖南文理学院,专注专注刑事辩护及商法实务,12年公司从业经历,熟悉公司商业经营模式,致力于结合自身的实践总结商法宝贵经验,在多角度多方案全面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同时,做到专业、高效、便捷,陪伴客户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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