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校服样式调整的说明在家长群中引发关注:创办于1904年的百年名校长郡中学向学生家长告知,原校服供货商在未告知学校的情况下,将“长郡”校名及校训“朴实沉毅”印章样式进行了商标注册,直至新一轮校服招投标落选后才告知学校。为避免法律纠纷,学校决定本批次校服删除“朴实沉毅”印章样式,并将秋季校服正面的“长郡”二字调整为“长郡中学”。
校名、校训竟被合作多年的供应商注册成商标,这一事件迅速引发教育界与法律界的双重关注:被抢注后,百年名校难道只能“改名换标”?
长郡中学系本所常法服务单位,本所自2025年11月起持续为校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事件发生后,学校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本所律师团队介入处理。在本所律师协助下,学校方积极收集证据、梳理法律关系,并与对方进行了多轮沟通协商。经各方共同努力,该事项现已妥善处理完毕,对方已同意将相关商标无偿转让至长郡中学名下。借此机会,我们结合本案就“商标恶意抢注”这一社会关注问题进行普法梳理。
一、什么是商标恶意抢注?法律如何规制?
商标恶意抢注,是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的标识,仍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的行为。常见形态包括: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业务合作方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合作方商标;批量囤积商标牟利等。
我国《商标法》对此已构建起较为完整的规制和保护体系:
1、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七条明确,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歌力思公司案)进一步确立裁判规则: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构成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在先权利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长郡中学已有百年历史,其校名、校训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已形成一定识别性与影响力,属于在先权利的范畴。
4、对已抢注成功商标的兜底保护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该五年期限属于不变期间,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算,不因任何事由中止或中断,因此针对损害在先权益、特定关系人抢注等相对事由的无效宣告,必须在此期限内提出,权利人应尽早固定证据、启动程序,避免因期限经过而丧失救济机会。当然,五年届满并不意味着救济之门彻底关闭。一方面,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随时可以请求宣告无效,这是法律对恶意抢注驰名商标行为的特殊规制;另一方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宣告无效,同样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实践中,批量抢注、囤积商标牟利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即属此类,该条为超过五年期限的恶意抢注商标保留了兜底性的救济通道。
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援引的《商标法》条文系现行有效的2019年修订版本。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商标法施行40多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新法进一步加大了对恶意注册的规制力度: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第十九条);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予注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故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二十四条);对违法注册的商标,任何人可以请求宣告无效(第五十条);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五十四条);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依法给予处罚(第八十一条);在先使用抗辩等既有规则亦予以保留(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抢注者的生存空间只会更小。
二、被他人抢注后,学校还能继续使用校名、校训吗?
答案是:可以,但使用行为有一定的边界。
1、在先使用抗辩。《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若学校在供应商申请注册之前,已将相关标识长期使用于校服之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则学校在“原有范围内的继续使用”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构成对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但需特别提示的是,上述抗辩均有严格要件:在先使用须“先于申请日”且“有一定影响”,继续使用须限于“原使用范围”。因此,在争议彻底解决前,对标识使用方式进行必要的、适度的调整(如本案中校方在校服上增加“中学”字样),不失为一种审慎的过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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