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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以案说法——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024-07-09 来源:原创 浏览量:271

裁判要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湖南某公司的员工,李某某入职后,公司与其签订了四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2022年10月,李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第二项为要求湖南某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万元。

二、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未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涉第三、第四份劳动合同均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选项,李某某本人在固定期限选项上填写了劳动合同期限,并在劳动合同签署页签字确认。因此,李某某已自行选择与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对自身的民事权利作出了相应处分,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某主张公司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本所律师的前述意见已被承办仲裁员采纳,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该案达成调解结案

三、实务分析

1、相关裁判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17.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劳动者要求将其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9.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要求支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二倍工资,应当如何处理?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反悔的,除劳动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外,对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要求,不予支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12.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双方已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部分,用人单位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主张不予给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相关案例参考


0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5560号

法院认为:关于焦点六。本案中,曾群峰虽入职丽人医院多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但其自愿与丽人医院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曾群峰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提交曾向丽人医院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0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362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排除劳动者选择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贾德争在第三次与中联贾汪公司签订合同时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无证据证明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贾德争主张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无不当,贾德争据此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0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0895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马冬梅在与北大青鸟公司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马冬梅与北大青鸟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马冬梅在诉讼中未举证证明其曾向北大青鸟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举证证明双方在签署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应认定马冬梅与北大青鸟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其自愿签订。据此,一审法院对马冬梅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0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6274号

法院认为: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宁小兵与领威公司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但合同到期后,宁小兵向领威公司提交了《关于合同续签的申请书》,显示宁小兵自愿与领威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宁小兵要求领威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文作者: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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