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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经典案例】从无期指控到两年内刑期判决!王香港、孙彦、郭佳莉律师成功将特大诈骗罪辩护为虚假广告罪!

2026-06-05 来源:原创 浏览量:422

本文作者:孙彦

案情回顾:

本案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涉案金额近3亿元,多名被告人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一旦诈骗罪成立,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所有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极重刑罚!

案件于2023年4月召开庭前会议、2023年9月第一次开庭(全案被告人于2025年2月28日取保)、2026年1月、4月两次开庭。

经全案律师合力辩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全案8名被告人均不构成诈骗罪,最终以虚假广告罪定罪量刑,所有被告人刑期全部降至两年以内,彻底摆脱重罪重刑危机,实现刑事辩护中罪轻辩护、量刑断崖式降低的辩护成果!



近日,由中伦文德·长沙王香港、孙彦、郭佳莉律师承办的某健康集团涉嫌诈骗罪案,迎来颠覆性辩护成果!

01.惊天危局:被控诈骗罪,主犯直面“无期徒刑”

2018年至2022年,T某某、W某某、S某某等8人设立某集团及多家子公司,主营减肥食品、保健品销售,通过短视频平台宣传推广,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虚构宣传身份等行为。

长沙市检察院指控:

1.T某某等8人构成诈骗罪,系犯罪集团,涉案销售金额近3亿元,属数额特别巨大;

2.T某某与W某某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量刑悬殊

• 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及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案涉案金额近3亿元,主犯极大概率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亦将面临十年以上重刑!

• 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规定,法定刑仅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边是无期、十年以上的重罪深渊,一边是二年以下的轻罪量刑,辩护意见的采信程度关乎当事人最终量刑。

02.破局辩护:精准界分“刑事诈骗”与“虚假广告”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牢牢抓住案件核心争议:本案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还是民事欺诈、还是经营中的虚假广告?

团队确立无罪辩(诈骗罪)+轻罪辩(虚假广告罪)核心策略,直击诈骗罪构成要件短板:

1.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满足诈骗罪核心要件

涉案产品均为正规采购的合格食品、保健品,公司提供减肥指导、饮食运动监督等真实服务,且建立完善退款机制,被告人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而非无偿占有他人财物。

2.客观是“夸大宣传”,而非“无中生有虚构事实”

被告人仅对减肥功效夸大宣传,并非虚构产品、虚构服务,消费者未产生根本性财产处分错误,属于广告监管范畴,而非刑事诈骗。

3.法律定性精准:应以虚假广告罪定罪

全案行为完全符合虚假广告罪构成要件,与诈骗罪有本质边界,不应以重罪苛责。

03.定谳收官:全案变更罪名,刑期锁死两年内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作出里程碑式判决:

✅ 检察院指控的诈骗罪,全案不予支持;

✅ 8名被告人均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单罪刑期均在两年以内;

✅ T某某与W某某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仅二年十一个月、二年十个月

从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的指控到全案一年五个月至两年十一个月的轻罚判决,本案实现了罪名颠覆性变更、量刑断崖式下降,是商事经营类刑事案件辩护的经典案例!

04.律师释法:虚假宣传≠刑事诈骗,界分是辩护关键

本案再次明确:商事经营中的夸大宣传、虚假广告,与刑事诈骗罪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边界!

1.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核心区分;

2.是否提供真实产品/服务、有无退款救济是重要判断;

3.宣传是“夸大”还是“完全虚构”,直接决定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

涉企、涉经营类刑事案件,极易被错误拔高定性为诈骗等重罪。专业刑事律师的精准界分、有效辩护,是避免重刑、守住自由的最后防线!

结语

中伦文德·长沙刑事团队,专注刑事辩护、疑难复杂案件攻坚,始终以专业、精准、极致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本案的辩护过程,不仅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是司法机关立足全案事实与法律条文审慎研判、依法主动变更指控罪名,以客观公允的审理结果发挥司法示范引领作用的典范。亦是控辩审各方立足法定职责良性配合,共同守护个案公平、践行法治初心,以诉讼协作落地个案公正,携手践行法治要义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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