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完善。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67条,新增“土地征收”一节,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具有操作性的细化规定。
如何执行好新《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确定的征收程序,关系到能否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根本权益。本文通过图解的形式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总结和梳理,供读者参考。
新《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五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图一: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新《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和完善,如在征地前期工作增加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费足额预存等内容,并由旧法规定的征地申请批准后开展补偿登记、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调整为批准前开展补偿登记、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新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更加的健全和科学,更加注重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图二: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图(新)
图三: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图(旧)
被征收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拒不交出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新法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新增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扩宽了补偿范围。并以“片区综合地价”替代了原来的前产值倍数法,提高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同时,新法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补偿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更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图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实践中,因征收土地引发的社会矛盾频发,行政主体在征收工作中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征收程序,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才能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有序完成,防范因为征收土地而出现侵犯农民权益造成诉讼、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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