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家庭财富的数量、种类不断增加,金额的不断加大,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天价离婚案件层出不穷,因离婚导致的拆迁权益分配暴露出的问题也异常凸显。如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家庭正在或者曾经经历过拆迁,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会使离婚案件的审理变得更为复杂。
那么如果离婚诉讼中涉及到拆迁,一方想要分割相应的拆迁利益怎么处理呢?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浅析离婚后涉及到拆迁权利如何分家析产。
【案例】
杨某某与林小某、李某、林大某分家析产案
【关键词】
离婚、拆迁保障住房安置指标、征收补偿款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林小某登记结婚;
2014年12月,被告林大某和李某位于长沙市某区的房屋一套因某街道项目建设被拆迁,原告与被告林小某均为拆迁对象。
2015年6月,被告林大某领取征地拆迁补偿80万元、拆迁保障住房安置指标400平方米,杨某、林小某、林大某、李某加独生子女指标各80平方米。
2015年8月,被告林大某作为户主放弃1.5个住房安置指标,选择安置80平方米住房两套、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房屋的具体位置和具体房号已确定,暂未建成)。
2015年12月,被告林大某将其中80平方米安置住房出售给他人。
2020年12月,原告杨某与林小某经法院判决离婚。
2021年1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分家析产:请求确认拆迁安置指标房中80平方米面积权益归其所有,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属于原告份额的各项征收补偿款共计20余万元,请求林大某返还出售的房屋中属于原告份额的款项4万元。
法院判决:确认已选80平方米的指标属原告杨某所有,具备过户条件后,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和涉及的问题
问题一:婚前夫妻一方或其父母建造房屋,婚后涉及拆迁,另一方对于拆迁安置房是否享有拆迁权益?
问题二:拆迁安置的房屋已交付,但未办理房产证前,是否可以进行分家析产?拆迁安置房仅还只是一个指标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分家析产?
问题三:以家庭为单位的拆迁安置房屋或安置指标仅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分家析产?
问题四:房屋拆迁时,拆迁补偿款,过渡费、超期交房过渡费、按时搬迁奖励款,其他补助分别归属于谁?
律师解析
问题一解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到拆迁,拆迁安置协议为夫妻一方父母所签的,在离婚诉讼中对该安置权益不予处理,应另案分家析产。如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拆迁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权。就本案而言,涉及的被拆迁房屋虽为被告林大某和李某所有,但根据当地政府的安置政策,申诉保障住房的面积是根据人均80平方米来计算的,因原告杨某享有80平方米的安置指标的权益,在离婚后该权益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有权利要求进行分割。
问题二解析: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房产利益,法院一般不做处理,待房屋取得房产证之后,当事人再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但笔者查阅近两年来类似司法判例,对于已交付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尚未交付但已建成的拆迁安置房或仅只享有安置指标的房屋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确认该保障性房屋由分割财产的权利人享有居住权,相关安置权利和义务由权利人享有和承担;将来该房产能够办理产权证时,办理至权利人名下;二是直接确认该保障性房屋由分割财产的权利人所有,相对方负有配合办理过户或相关手续的义务;三是确认分割权利人对申购保障性住房面积中享有安置指标的具体面积。
问题三解析:对于以家庭为单位的拆迁保障性住房仅只有一套的情况下,法院会对该套房屋进行折价(原、被告协商一致的价格或者相关机构评估的价格),然后确定房屋所有权归户主所有,根据各自享有安置指标的面积,按相应的比例对分割财产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问题四解析:目前各地的拆迁安置的原则是对于原房屋所有人进行拆迁补偿、对房屋居住人进行安置。所以,按照这一原则,所有可归于房屋、庭院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的部分应当归属于原房屋所有人,所有可归于安置费用的部分应当归属于所有被安置人员。所以,拆迁旧房补偿款、装修补偿、水井、树木补偿等应该属于原房屋所有人所有;安置过渡费(包括超期安置过渡费)应该归属于全体被安置人员;租房补贴等,如果费用按人头支付的,是个人单独所有;如果费用是按户统一支付的,属于共同共有;无法区分的,应该认定为共同共有。
另外,补偿款包括针对宅基地的补偿,如区位补偿价,针对被安置人口的补偿,如周转费等。其中宅基地建房批示列明被安置人的,被安置人可获得针对宅基地的补偿款及安置房屋;对建房、翻建、扩建出资出力的,可获得与房屋等有关地上物的补偿款;针对被安置人的补偿,拆迁协议上的被安置人均可获得。
律师建议
离婚时,因拆迁安置补偿享有相关权益的案件,往往涉及到家庭共同财产,所以需要通过分家析产来分割财产。但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不能进行分割,必须在离婚后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分家析产诉讼,应当将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显示的所有家庭成员)列为共同的当事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这样才能保护每一位家庭成员利益。
在诉讼之前,除提供基本的离婚证、户籍证明之外,最为重要的是需自行收集或通过律师调查取得拆迁安置协议。因为拆迁协议中,通常会记载着被拆迁人、被安置人口的情况,以及就相关院落、房屋拆迁获得的各项利益。提供拆迁协议也是部分法院接受立案的标准之一。总之,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如果您正在或者将要处理本文提到的纠纷,希望您尽力搜集相关证据,以便律师可以给您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特别是当您作为原告的时候。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何琴
执业律师
8年法院工作经验,2010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执业十年期间,何琴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各类刑事案件、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办案经验。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当事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多案取得不批捕、不起诉的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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