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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以案说法——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该如何救济?

2023-06-02 来源:原创 浏览量:1101

01案例事实


2023年2月,A公司收到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才知情在2022年10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缺席审理,作出[2022]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0余万元。裁决书生效后,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依据该裁决书,对A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冻结了A公司的银行账户。


A公司不服,委托本所李青、张遥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梳理


本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梳理研析,提出多个代理方案,并对代理思路一一进行分析验证。


代理方案1: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该案仲裁裁决类型是非终局仲裁,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向中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代理思路不具有法律可行性,故予以排除。


代理方案2: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经代理律师多次审查案件资料以及向A公司询问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深度挖掘一切有利线索,再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发现A公司因未收到仲裁庭通知,未能参加仲裁庭审,未就争议事实提出抗辩,致使劳动者在庭审中隐瞒了影响仲裁庭公正裁决的证据。经多番分析研讨,该案具有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最终确定代理方案为:依据法定事由,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最终作出不予执行[202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民事裁定书》,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03律师说法


现实中,针对仲裁不当,且已进入执行,用人单位往往因未参加仲裁庭审而被仲裁机构予以缺席裁决的案件屡见不鲜。甚至可能被网站公告送达,直至仲裁裁决生效,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时,用人单位都不知自己有该案件存在。用人单位被动丧失了向法院起诉甚至二审的诉讼权利。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多数都不知该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本律师认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提起该申请的具体要求如下:


1. 提起主体: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即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了被申请人可以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了案外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2. 提起申请的期限: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79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3. 提起事由:《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04审查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上述法律规定不单指劳动仲裁,其他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均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时,依法向执行法院提起该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定。






       





 李青       

李青律师于2006年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一直从事律师及相关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以及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目前任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

李青律师擅长金融证券保险、房地产建筑工程及劳动法相关领域的法律事务。先后担任多家房地产企业、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生产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多家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合同审查、法律知识培训、人力资源结构设计与管理、股权变更、商事谈判等法律服务。代理了多家银行的诉讼业务,累积了金融行业诉讼的丰富经验。同时也是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招商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衡阳分行的法律专家库成员。办理了大量金融、房地产、保险、生产、贸易等各类合同诉讼以及非诉讼业务,维护了委托人数亿元的财产利益,将“为企业提供优质、差异化的法律服务”作为自己执业的最高追求。



   

 


      



                                                        

张遥

张遥,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办理过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诉讼经验丰富。先后在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等多家银行及小贷公司、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金融类诉讼及非诉法律工作经验。现主攻银行不良资产业务,已承办多起银行诉讼类及非诉业务。长期秉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以高度负责、尽心的态度完成了客户交办的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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