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质证也是庭审中的重要一环,那么质证到底质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不难看出,发表质证意见要包含“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对待证事实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几个方面。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案件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虚构的、捏造的;二是作为案件证据的事实材料需要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发表的质证意见一般包括:1、认可/不认可真实性。2、认可形式真实性但不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或反之)。其中不认可形式真实性的情形有:证据未提供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未提供存储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存在伪造、变造情况。不认可内容真实性的情形有: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无法反映案件全貌,所呈现的内容片面、不完整,与客观事实不符等。3、无法核实证据真实性。如当事人或代理人对证据材料的形成不知情,需庭后与证据提供方予以核实确认的情况等。
二、证据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来源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一,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证据来源须符合法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取得的证据等。
三、证据的关联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的内容与本案事实是否关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证据的关联性指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从上述两个条文来看,证据不仅应与本案事实相关,还应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在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或代理人应从该证据与案件本身及与举证方待证事实(当事人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展开。
四、证据的证明力
完整的质证,还需针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辩论,如证据是否可以直接证明举证方的证明目的、对方证据是否存在瑕疵和矛盾之处、证据是否属于单一的、单方制作的证据等均属于对证明力进行辩论的范围。
最后,在实务中,庭审发表质证意见还需观点明确、表达简练,紧紧围绕质证要点发表意见。
本文作者:刘玉、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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